据了解,互联网上市企业的统计范围包括:在美国、中国香港以及沪深两市上市的互联网业务营收比例达到50%以上的上市企业。其中,互联网业务包括互联网广告和网络营销、个人互联网增值服务、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定义的标准同时参考其营收过程是否主要依赖互联网产品,包括移动互联网操作系统,移动互联网APP和传统PC互联网网站等。
在美国上市的互联网企业总市值最高,占总体的55.7%;其次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互联网企业总市值,占总体的29.7%;沪深两市的互联网企业总市值占总体互联网企业市值的14.6%。
在中国香港上市的腾讯公司和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公司的市值总和超过3万亿人民币,两家公司作为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代表,占中国上市互联网企业总市值的57.0%。
沪深两市的互联网公司数量与在美国上市的互联网公司数量基本持平,但由于过去中国的大型互联网企业更倾向于在美国上市,造成两大资本市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总市值相差较大。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总市值是沪深两市互联网公司总市值的3.8倍。